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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30名人民监督员即将持证上岗

中安在线  2015-08-18 14:31

2015年7月15日,是宿州市人民监督员遴选结果公示结束后的天。这一天,也标志着宿州市在贯彻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上完成了步。经过前期近3个月的报名、审核、考察、公示,全市30名人民监督员被选定,他们将在未来几年对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时出现的11种情形进行监督。

今年3月7日,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管理方式、案件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以及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等进行了明确。3月13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安徽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我省成为首批10个试点省份之一。

其实,早在2014年9月17日,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宁夏的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

本次改革的亮点之一,是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由以前的人民检察院自己选任改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方案》明确,凡是拥护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担任人民监督员。但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则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日前,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自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以来,宿州市在全市范围内,在各个行业以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了人民监督员遴选工作。

根据我省改革方案规定,在综合考虑宿州市案件数量、辖区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的基础上,市司法局商同市人民检察院,并经过严格的审核、考察、公示等程序,成功选出30名人民监督员。他们绝大部分拥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博士1人,硕士2人,本科18人,大中专7人,高中2人,职业囊括公务员、教师、律师、新闻媒体人、企业职工等,分布在全市四县一区。这30人中,有11人为原任人民监督员,经重新确认后纳入新一届人民监督员名单。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将是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和专业培训,持证才能上岗。”市司法局法规科副科长王远英说。

根据《方案》,除了规定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培训等事项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外,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扩大也是改革的一大亮点。

“在原有监督范围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市人民检察院政研室副处级检察员王沛涛向记者介绍道。由此,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的情形拓展为:(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拟撤销案件的;(五)拟不起诉的;(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九)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十)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王沛涛长期负责人民监督员选拔、管理等工作,他告诉记者,自去年底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市检察院就与市司法局进行了工作交接,将近年来宿州市人民监督员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已实施多年,早期每一级检察院都有自己的人民监督员,各自选任,各自管理,各自使用,2011年,省检出台文件,将基层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培训和使用等事项统一交由市级检察院负责,此次改革,检察机关将不再享有选任、管理等权利。”王沛涛说。据其介绍,自2011年以来,市检察院共有3件拟不起诉案件启动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简单案件3个,普通案件5到7个,但必须是单数。”王沛涛说,每个案件对人民监督员的数量要求会根据案件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必须是单数,以保证在评议和表决时不会出现平票的结果。

选任、管理、培训和使用分开,这让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合理,也更符合司法公正的理念,也是促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严格履职的重大举措。同时,为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方案》还对建立职务犯罪台账制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以及对所参与的案件进行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工作机制进行了规定,并明确在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础上,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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