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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新版《广告法》开始实施 房地产广告小心违法

房天下综合  2015-08-31 11:21

[摘要] 2015年9月1日新版《广告法》开始实施,其中关于地产广告的4条细则让业内惊呼“地产广告没法做了”。

2015年9月1日新版《广告法》开始实施,其中关于地产广告的4条细则让业内惊呼“地产广告没法做了”。

但明源君认为,虽然规定有变化,但事实上地产广告的环境与之前相比并无变化。大家认为之前可以做、之后没法做的许多地产广告,本就是违背工商总局之前的规定的。只不过现在做类似的广告从“违规”上升到“违法”了。

明源君为何做出上述判断?更高级的广告手段包括哪些?请看明源君的分析。

新旧法规对比:从“违规”到“违法”

新版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专门对房地产广告做出了规定,这是老版广告法所没有的,详细内容为:“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许多购房者有这样的体验“楼盘广告上写着‘地铁口、学校旁’,可等去到现场才发现,那些都是10年之后的规划。而“学位”这些也不允许出现在房地产广告中了。

这样看上去,之前很多地产广告似乎真的不能做了?明源君本来也是这么认为的,但对比了近20年前的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98年修订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和配合新广告法出台2015年7月开始向社会公示的新版《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后,明源君的想法变了。

1998年版《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有如下规定:

第十条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所以,明源君认为,新《广告法》中关于房地产广告的规定,在1998年版《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都有。只是现在从细化的“规定”上升为“法律”了。

罚款和20年前一样不超3万,威慑力因通货膨胀下降?

而新版《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虽然有一些变动,但大多是文字、位置变化,其规定本身大多类似,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而更重要的是,虽然从“规定”上升为“法律”,相关惩戒措施却并没有变化,反而因为通货膨胀而降低了。不信?请看下面的分析:

★新版《广告法》处罚措施

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新版《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996年、1998年版处罚措施

而1996、1998年版《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看清楚了吗?高罚款3万元的规定,是没有变化的,而2015年的3万元,和1998年的3万元,已经不可同日而语。而“广告费用”,在目前新媒体兴起,动辄转发数十万却只有很少费用的今天,“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处罚更是没有什么威慑力。

所以,明源君认为,如果说新《广告法》出台后,地产广告就没办法做,那早在1998年就应该没办法做。所以过去的十几年地产广告怎么做,之后可能还将继续。但是,对于大公司来说,还是得有所收敛,因为一旦“违法”而被爆出,对品牌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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