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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自由职业、个体户等可以自主缴纳公积金了!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  2015-11-12 15:44

[摘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凡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均可申请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关于印发《宿州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有职业者等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5年5月29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宿州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有职业者等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再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请审议稿)》,现就《办法》及《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5日

宿州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均可申请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各网点负责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三、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由个人到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填写《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设立登记表》一式四份;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城镇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户口簿及复印件;

5、居住地街道居委会(社区)出具的职业证明和居住证明。

四、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缴存基数由个人缴存者申报。但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低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规定的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10%-20%,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低缴存额。

五、个人缴存者在同一结算年度内(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保持不变,每年7月1日起受理下一年度调整工作。

六、个人缴存者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银行账户扣缴方式,并可选择按月缴存、按季预缴或按年预缴等方式缴存。按年预缴的,预缴月份不能跨第二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

八、中心及各网点要开设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专户,用于核算、管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九、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经办银行,应按中心要求及时将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划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做好票据交接和按期对账工作。

十、中心对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十一、个人缴存者在本市范围内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如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地发生变动,需重新设立账户的,在新账户设立时要及时将原账户资金转移到新账户中。缴存职工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暂无续存单位的,可按个人缴存者在中心设立缴存新账户并及时转移原账户。

十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缴存者购房、支付购房贷款等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按规定提供材料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三、个人缴存者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必须符合中心贷款相关规定。

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及配偶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2、贷款额度为不超过月缴存额相对应的高贷款额度;

3、月还款额不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

4、必须按规定支付首付款,并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十四、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还贷期间,需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和相关委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剩余贷款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加收计息,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十五、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5年6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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