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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试点农村土地经营权和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中安在线  2016-01-12 09:49

中安在线讯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日前出台,明确了安徽省辖内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要求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

坚持依法有序、自主自愿、风险可控

《意见》指出,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意见》明确,“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自愿申报基础上经省政府遴选推荐上报,试点地区名单以经人大常委会授权公布为准。开办“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在试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原则上应覆盖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

明确七项试点任务 建立“两权”抵押物处置机制

《意见》提出了试点工作的八项主要内容及任务。一是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进度。探索建立流转土地经营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探索实行统一登记。

二要建立“两权”抵押登记制度。规范登记流程,完善他项权利证书的发放和登记注销程序。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建立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完善“两权”流转处置功能,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支持以各种合法方式流转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

三是规范“两权”价值评估行为。试点地区要建立“两权”抵押价值评估制度,努力做到一次评估、三年有效,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探索建立“两权”价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制。

四是开发“两权”抵押贷款产品。金融机构要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五是建立“两权”抵押物处置机制。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试点地区要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鼓励通过挂牌流转、专设机构收储等方式,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六是建立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采取利息补贴、壮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探索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两权”抵押贷款提供良好信用环境。

七是加大货币政策扶持和监管政策支持。设立首期专项支农再贷款限额10亿元,后续限额将根据需求逐步增加。

全部试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

《意见》指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遵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先在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地区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 “两权”抵押贷款要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完善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部试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集体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草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可参照该《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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