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新区建设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经宿州市人民 批准,我局决定依法收回你单位于2013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宗土地,位于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江路北侧、金泰路以东,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用地,土地证号:宿州国用2013第K2013060号,收回土地面积65.517705亩。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到经开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事宜,同时到市国土资源局注销上述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对该宗地再进行租赁、转让、抵押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州市人民 申请 复议。不申请 复议,也不履行本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注销你单位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6年10月13日
宿州市新区建设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经宿州市人民 批准,我局决定依法收回你单位于2013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宗土地,位于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泰路东侧、规划路以北,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用地,土地证号:宿州国用2013第K2013058号,收回土地面积48.553245亩。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到经开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事宜,同时到市国土资源局注销上述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对该宗地再进行租赁、转让、抵押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州市人民 申请 复议。不申请 复议,也不履行本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注销你单位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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