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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警方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房天下  作者:房天下  2018-01-08 16:56

尊敬的广大市民:

根据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宿大气办(2017)1号)精神,我局于2017年1月25日出台了《埇桥分局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有关精神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一、埇桥区烟花爆竹全年禁限放的区域为:南至迎宾大道、北至宿州大道、东至沱河路、西至拂晓大道以内的区域;市域范围内所有的车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幼儿园、学校、文化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山林、 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酒店提供婚庆、殡仪服务等经营者承办活动时,应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个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中足以新时期的和谐社会做好应有的贡献。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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